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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木制品出口退税政策及监管



来源:国家林业局
1.加征木质品国内消费税。2006年4月1日起,中国将部分木制品征收消费税,包括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以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榫、槽的实木装饰板。
2.取消或降低木材和木质品出口退税。2006年9月15日起,取消对枕木、软木制品等木制品的出口退税;对胶合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木、木窗、木门和家具的出口退税由原来的13%下降为11%。3.加征木质品出口关税。2006年11月1日起,对包括木片、实木地板和一次性筷子等木制品加征10%的出口关税。
4.对木材和木质品进行出口配额控制。自2007年1月1日起,对锯材等41种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对于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在指定出口许可证签发机构申请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出口报关口岸出口。
5.禁止部分木质品加工贸易出口。根据2006年11月3日发布的《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自2006年11月22日起,总计有66类木制品和用濒危树种木材生产的板材和家具等被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不允许出口。
6.鼓励综合利用和替代木材出口。对综合利用木材型的强化木地板、胶合板、门窗的出口退税由13%下降到5%。对利用次小木材生产的纤维板和刨花板以及竹地板等出口,仍维持13%的退税率。
7.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在木制品出口过程中,企业要到林业部门和商务部门办理允许出口的证明文件,海关凭证明文件放行货物。如果所出口货物属于保护物种,必须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海关才能放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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